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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品牌策略优势:
1.根据国内宠物产品消费者和经营者中普遍存在的“外貌协会”和“炫”心态和国外宠物产品品牌占据中市场的现状,以及宠物食品产品复购率高、具有和婴儿奶粉类似的对产品进口渠道稳定性要求极高(不得断货)的产品品性。
2.除了坚持合法合规进口这一王道外,从开发、引进(实质性)自有的国外产品品牌入手,是进入国内中宠物消费产品市场好的切入点。
3.目前国内宠物消费产品行业尚无占垄断地位的大品牌出现,为数不多的有备案允许向中国出口宠物食品的国外工厂,基本上都为代工厂,几乎没有品牌可以代理。
3.从2018年5月份刚刚举行的德国纽伦堡宠物展等与国外品牌厂商接触途径的情况反馈来看,现在外商们仍旧普遍看好和有进入中国市场的计划,但大部分已选择自行到中国来办证和拓展市场,原先的找中国国内代理方式已不被认可。
4.结合国内宠物产品消费者认“国别”的习惯,利用国内商标保护政策与国外没有互通的品牌保护政策特性,采用与国外代工厂合作,创建自有品牌,并在国内进行注册保护,而不是坐等国外大品牌准入政策放开再去代理(那时门槛也会很高)的品牌策略,是好的选择。
5.市场的空白给了新生品牌成功的机会,目前销售进口宠物食品利润的丰厚. 海关实施现场查验的时候同时会检查标签,若标签不符合规定且无法更正的,宠物食品将面临退回或者销毁处理。代理狗粮进口报关
一:政策进口宠物饲料(食品)法规政策解读及产品注册要点。
1.3月15日,京宠展第二天,第七届中国宠物营养与食品加工技术高峰论坛如期举办。
2.本次论坛中,来自北京华思联认证中心法务主管李娟娟女士带来了进口宠物饲料(食品)法规政策解读,以及产品注册的要点分析。
3.与宠物食品相关的企业可以重点关注一下本篇文章。
4.华思联:2003年北京华思联认证中心正式成立,由农业部全国畜牧总站/中国饲料工业协会,中国农科院饲料研究所、中国奶协协会共同组建。
5.华思联是中国认证认可监督管理会批准的专业第三方认证机构,业务覆盖饲料添加剂、饲料原料、饲料生产加工、畜禽养殖、屠宰、畜产品加工等领域。
二:中国宠物饲料法规有哪些?
根据2018年4月27日发布的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0号,目前我国的宠物饲料法规主要有《宠物饲料管理办法》、《宠物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宠物饲料标签规定》、《宠物饲料卫生规定》、《宠物配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以及《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 澳大利亚狗粮进口报关哪家好许多成分如肉类、家禽和谷物被认为是安全的,不需要上市前批准。
以下简称境外生产企业)和国内出口饲料生产、加工、存放企业(以下简称出口生产企业)实施企业分类管理,采取不同的检验检疫监管模式并进行动态调整。
第七条海关总署按照饲料产品种类分别制定进口饲料的检验检疫要求。
1.对向中国出口饲料的国家或者地区进行风险分析,对曾经或者正在向中国出口饲料的国家或者地区进行回顾性审查,重点审查其饲料安全监管体系。
2.根据风险分析或者回顾性审查结果,制定调整并公布允许进口饲料的国家或者地区名单和饲料产品种类。
第八条海关总署对进出口饲料实施风险监控.
1.制定进出口饲料年度风险监控计划,编制年度风险监控报告。
2.直属海关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海关总署根据进出口饲料安全形势、检验检疫中发现的问题、国内外相关组织机构通报的问题以及国内外市场发生的饲料安全问题,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及时发布风险警示信息。
海关“减证便民”对进口宠物食品意味着什么?
1.近日进口宠物食品圈里掀起了一阵小波澜,原因在于海关总署11月23日公布了《海关总署第243号令(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说明了《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8号公布,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海关总署令第238号、第240号修改)删去第十六条中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一事。
2.多个进口宠物食品销售平台对此十分关注,为此我们采访了中农进口饲料登记中心FeedChina相关负责人。
3.中农进口饲料登记中心表示,根据办公厅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有效降度易成本,持续改善营商环境,海关方面“减证便民”并结合海关工作实际,在精简单证方面确定了可以通过与其他单位或者部门联网获取的单证以及海关可以自行查询的单证,企业无需提交。
4.其他管理环节已向海关提交的单证,企业无需重复提交;其中删除的“登记证”正是重复查验的单证,因为进口宠物食品大多属于动物源性的饲料产品,需要办理进境动植物检验检疫许可证。 因为我国海关总署对宠物食品的出口国家/地区实施准入制度,必须获得准入后,允许向我国出口宠物食品。
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引起重大动植物的;
(二)伪造、变造动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第六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海关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比较高不超过3万元;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动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二)使用伪造、变造的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检疫证明文件的;
(三)使用伪造、变造的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的;
(四)拒不接受海关监督管理的。第六十七条海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伪造检验结果,或者玩忽职守,延误检验出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六十八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饲料:指经种植、养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产品及其原料,包括饵料用活动物、饲料用(含饵料用)冰鲜冷冻动物产品及水产品、加工动物蛋白及油脂、宠物食品及咬胶、饲草类、青储料、饲料粮谷类、糠麸饼粕渣类、加工植物蛋白及植物粉类、配合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等。
饲料添加剂:指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一般饲料添加剂等。加工动物蛋白及油脂:包括肉粉(畜禽)、肉骨粉。 天津宠物粮进口清关公司、天津宠物粮进口报关代理公司、天津进口宠物粮清关。青岛狗粮进口报关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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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总则条为规范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提高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安全水平,保护动物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进口、出口及过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以下简称饲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作饲料用途的动植物及其产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管理。药物饲料添加剂不适用本办法。
二: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口饲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区域进出口饲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三:风险管理第四条海关总署对进出口饲料实施风险管理,包括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对进出口饲料实施的产品风险分级、企业分类、监管体系审查、风险监控、风险警示等措施。
四:海关按照进出口饲料的产品风险级别,采取不同的检验检疫监管模式并进行动态调整。
五:海关根据进出口饲料的产品风险级别、企业诚信程度、安全卫生控制能力、监管体系有效性等,对注册登记的境外生产、加工、存放企业。 代理狗粮进口报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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