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标行业
商标的价值性,商标表示商标所有人生产或经营的质量信誉和企业信誉、形象,商标所有人通过商标的创意、设计、申请注册、广告宣传及使用,使商标具有了价值,也增加了商品的附加值。商标的价值可以通过评估确定。商标可以有偿转让,经商标所有权人同意,许可他人使用。
1、商标作为知识产权是有价值的,商标权一经取得就受到法律的保护,法律赋予商标权独占性,这种独占性使得商标权可以作为一个企业的形象代言。商标的价值是不断变化的,随着企业的不断发展壮大,商标也就越来越值钱。不同的商标在不同的消费群体中享有各自的盛誉,同样具有自已价值,这方面的价值更多的体现在使用价值上,不同的商标有各自针对的消费群体,反应的是消费者的不同需要。
2、商品的声誉决定商标的价值。当商品的声誉达到一定的地位时,商标的独特性就体现的更加明显,在市场竞争的环境中,商标表示的是商品的质量,彰示的是商品的声誉;商品的声誉是不断累积的,商品声誉的顶峰则是一种文化。
3、企业的综合实力决定商品声誉。商品的声誉来自生产它的企业,因此直接影响和决定商标价值的是企业的综合实力。承担商品质量责任的是企业,企业也是商标价值的受益者。 商标的竞争性,商标是商品信息的载体,是参与市场竞争的工具。国际商标行业
实践中,商标恶意注册的情形较为复杂,总体可分为侵害特定主体民事权益类型的商标恶意注册以及损害公共利益、公共秩序类型的商标恶意注册。 其中,常见的侵害特定主体民事权益的情形包括:针对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进行抢注,在相同、类似、关联商品上抢注他人已注册的商标,围绕他人的商标进行复制、摹仿、翻译,抢注他人在先使用的商号,抢注他人的姓名,抢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标志,抢注他人享有商品化权益的标志,抢注地理标志等。 常见的损害公共利益、公共秩序的商标恶意注册情形包括:大规模囤积商标,大量注册与他人在先具有较高知晓度或较强特性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以及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兜售商标等。标准商标销售电话商标局在异议程序中适用法律坚决打击各类恶意注册行为,切实保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利或者权益。
近似商标,是指与注册商标不完全相同,但在形状、读音或者含义等方面与注册商标却相同或者相近,使用在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易使普通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错误认识的商标。
近似商标是指两商标相比较,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近似商标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文字与图形的整体结构相似,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就文字商标而言,一般需要结合音、形、义三个方面来考察。图形商标则主要以外观为准。一般说来,商标的音、形、义有一项近似即可判定两商标近似,但还需结合使用,以市场实际赋予三者的权重具体分析。
指定颜色商标与颜色组合商标的区别在于 :指定颜色商标是指商标图样为着色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在申请时不用在申请书中“商标申请声明”栏勾选“以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而颜色组合商标必须是两种以上颜色的组合,是不限定具体形状的,具体申请的图样表现为两种或以上颜色的组合。在申请时,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中“商标申请声明”栏勾选“以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颜色组合商标,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中“商标申请声明”栏勾选“以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在“商标说明”栏内列明颜色名称和色号,说明商标的使用方式。以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该商标图样应当是表示颜色组合方式的色块,或是表示颜色使用位置的图形轮廓。该图形轮廓不是商标构成的要素,必须以虚线表示,不得以实线表示。 商品商标,就是商品的标记,可分为商品生产者的产业商标和商品销售者的商业商标。
调整异议程序
2013 年《商标法》将 相 对 理 由 的 异 议 主 体限 定 为“ 在 先 权 利人、利害关系人”,理由异议主体仍然是“任何人”(第 33 条),同时规定“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 44 条、第 45 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第 35 条第二款),相应地,2001 年《商标法》第 42 条有关“一事不再理”的规定则被删除。
2013 年《商标法》还规定“经审查异议不成立而准予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属使用权的时间自初步审定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自该商标公告期满之日起至准予注册决定做出前,对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的行为不具有追溯力 ;但是,因该使用人的恶意给商标注册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第 36 条)这样明确异议不成立而注册的商标取得专属使用权的时间以及可以得到赔偿的时间标准。 商标公告以后,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买卖合同商标案例
集体商标,指以团体、协会或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成员资格的标志。国际商标行业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制度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制度是一个法律术语,是指:根据《商标法》第43条第3款规定,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商标局备案。商标局在《商标公告》上刊登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公告。
备案方法
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自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商标局备案。报送备案时,许可人应提交《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副本、《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并按照规定缴纳备案费。 国际商标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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