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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难以甄别每笔钱款的性质。银行流水中关于利息的备注,鉴于双方之间有商业投资合作行为,不宜作狭义的借款利息的解释,汤某辩称系投资款的股息,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即便是借款利息,也难以认定是哪笔钱款,按多少年利率计算的利息。法院综合认为,对程某主张借款的基本事实,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信,程某要求汤某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请不予支持。故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程某要求汤某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全部诉讼请求。即因为程某在借款之后未要求对方出具借条的直接法律后果就是导致一审败诉,导致一审法院认为难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合意,所以没有认定诉讼双方之间存在借款的基本事实而判决原告败诉。三、二审法院改判的理由上海经济律师吴剑勇代理原告依法上诉,由上海第二中级法院二审,二审案号(2021)沪02民终657号。中级法院裁判的主要观点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本案中,被告汤某辩称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借款。选择吴剑勇律师,让您的经济纠纷迎刃而解。黄浦区经济纠纷律师推荐
中院认为:首先,交付的借款是由原告程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至被告汤某的个人银行账户,非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同时,对于所谓的业务交流款、公司交易往来,汤某在一审及二审中均始终未就是何业务、有何交易做出明确、具体的陈述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其次,每月汤某都从其个人账户向程某转账交付一定的金额,其中三笔明确备注为利息。该些钱款从时间、数额以及往来账户上看,符合程某所述归还借款利息的基本特点。再次,程某与汤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存在汤某认可程某通过其向其朋友出借借款、月利率1%等内容,且其已垫付两年利息。除实际借款人存有出入外,该聊天记录中所述借款的数额、利率及还款情况均可与程某的陈述相互印证。就该微信聊天记录中提及的借款金额,汤某只称与本案无关,但始终未明确究竟是双方之间哪一笔或哪几笔的钱款往来对应该资金往来。并且,汤某在微信聊天中称其可向程某提供其朋友出具的借条,然而汤某并未提供任何与此相关的书面借条,也未提供其所谓将钱款交付朋友使用的转款凭据。故此中院认为,原告程某向被告汤某出借借款的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可予认定,据此认为一审法院对此做出的判决存有不妥,依法予以更正。中级法院更终判决如下:撤销原状。江苏企业经济纠纷律师事务代理遇到债权问题?吴剑勇律师能为您带来法律的曙光。
也是上海经济律师网吴剑勇律师为原告争取到诉讼权益而援引的法律规定。我国的法律体系是成文法体系,相关法律极其复杂,部分法律条款相互重合交叉,律师如何从纷繁复杂的法律体系里面为自己的当事人争取到更为有利的法律条款与规定,是律师保障当事益,保障债权安全重要前提。就象本案一样,张某是公司的法定人,其签字行为到底是适用公司法规定的职务行为、由公司单独承担法律责任而张某个人并不承担责任,还是适用民法典规定的债务加入、由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张某也要共同承担付款责任。除此之外,公司法还规定了一人有限公司、一个股东的公司对外共同承担债务的相关法律规定,另外还有夫妻双方共同设立的公司,在资产混同的前提下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公司债务的法律规定,这些都是的经济律师需要掌握的、可以为债权人争取更多权益、保障债权安全的法律规定及诉讼经验。五、律师建议卖方、销售方、供货人、债权人应该注意的要点:重要的是考虑交易安全,如何保障交易之后货款能够得到及时回笼,如果货款不能立即回收的,需要垫款垫资,需要延迟付款的,则要考虑对方的诚实信用及能力,或者直接要求对方提供担保或。
综上所述,陈x的上诉请求,可予支持;一审法院对此做出的处理存有不妥,本院依法予以更正。依照《中华民事诉讼法》百七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上海市杨浦区法院(2020)沪0110民初15186号民事判决;二、唐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陈x归还借款本金币200,000元;三、唐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陈x支付利息,以本金币2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计算,自2017年3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判决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币4,300元,减半收取币2,150元,由唐xx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币4,300元,由唐xx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汪毅审判员:黄亮审判员:郑璐二O二一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孙洁律师代理词本人吴剑勇律师受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指派,及原告陈x的委托,担任原告的代理人。经过开庭审理,现就本案提供书面代理意见如下:一、关于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合意。1、原告在微信里面要求被告将20万元马上一次性还清,被告在微信里面不没有否认存在20万元借款的事实。经济案件律师吴剑勇,用专业赢得信任。
法律焦点问题1、一审败诉之后,很多当事人会选择上诉二审,在二审程序中如何争取有利自己的二审判决,是上诉人在二审中面临的法律问题。2、二审法律改判一审法院判决的基本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百七十条,百七十条一共有四项,其中一项是维持原判驳回上诉,三项是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法律依据,也就是说从法律规定的基本层面分析,二审法院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法律依据多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法律依据。3、但客观现实是,在上诉案件中,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案件基本上占了绝大多数案件,也就是说上诉人启动的二审程序基本上是以继续败诉的方式结束。这是为什么呢?4、上海合同律师吴剑勇认为,大部分案件经过一审程序,因为我们对我们法官的培养、及绝大部分的法官能够做到公平公正地履行司法裁判的责任与义务,大部分案件的判决结果应该说是公平正确的,既然一审法院大部分案件所做出的判决结果是正确,基于我们相同的法律体系及法院系统,二审法院对这些裁判正确的案件,当然也应该是继续维持原判而驳回上诉。4、但不可否认,仍然有少部分案件,因为一审法官对法律及证据的不同理解,或者可能基于其他各种原因。确实对案件作出偏差甚至作出错误的判决。经济案件律师价格,吴剑勇律师让您物超所值。浙江股权交易经济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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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聊天记录中所述借款的数额、利率及还款情况均可与陈x的陈述相互印证。就该微信聊天记录中提及的200,000元,唐xx称与本案无关,但始终未明确究竟是双方之间哪一笔或哪几笔的钱款往来对应该笔200,000元。并且,唐xx在微信聊天中称其可向陈x提供其朋友出具的借条,然而唐xx并未提供任何与此相关的书面借条,也未提供其所谓将钱款交付朋友使用的转款凭据。故本院认为,2015年4月3日陈x向唐xx出借200,000元钱款一节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可予认定。唐xx作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法院应予支持,但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借贷双方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占有期间利息的,法院应予支持。具体而言,唐xx借款后已按年利率12%自2015年5月起归还陈x23个月的借款利息,故唐xx仍需向陈x归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3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的利息。黄浦区经济纠纷律师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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